国家扶持个体工商户24条政策

发布日期:2020-05-08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1896
  1.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 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2.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
  3.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
  4.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 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5.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 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盲目抽贷、断 贷、压贷;
  6.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7.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 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8.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 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 费时间;
  9.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 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10.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 —98 —
  3%降为1%;
  11.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 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 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12.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13.鼓励减免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 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 体工商户租金;
  14.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鼓励地方出台相关优惠、奖 励和补贴政策;
  15.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16.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前;
  17.地方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 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
  18.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 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 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拓宽其活动 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19.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 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20.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 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
  本的政策执行;
  21.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 务费、支持线上经营;
  22.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 营新模式;
  23.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
  24.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 政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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