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优惠12条政策

发布日期:2020-05-08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2072
  一、 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 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 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 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 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 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 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 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 抵税额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 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 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88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 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 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 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 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 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 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 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 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 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 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 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 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 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 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 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 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 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 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 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 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 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 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 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 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 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
  —90 —
  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 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 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 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 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 征关税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 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
  前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 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 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 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 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 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 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92 —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 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 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 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 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 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 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 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 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 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 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
  —93 —
  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 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 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 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 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 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 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 税税款。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 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 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 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 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 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 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 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 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 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 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 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 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 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 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 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 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国家减费保就业9条政策
  1.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除湖北外 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 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2.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 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3.取消不必要的保证金。
  4.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
  5.制定高校毕业生延期录用报到方案。
  6.增加灵活就业岗位。
  7.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8.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
  9.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微信公众号扫一扫微信公众号咨询
0731-84711948 手机站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