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疫情防控、惠企利民税费减免15条政策

发布日期:2020-05-08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3862
  1、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依 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湘 政发〔2020〕3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业 企业2020年度产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湘 政发〔2020〕3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中小 企业,准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未 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的,免予税 务行政处罚。(湘政发〔2020〕3号,省税务局)
  4、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 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 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 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 第13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5、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 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湘政发
  〔2020〕3号,长沙海关、省税务局)
  6、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 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 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湘政发〔2020〕3号,长沙海关、省税务 局)
  7、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 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 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 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湘政发 〔2020〕3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 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9、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省 财政厅、省税务局)
  10、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 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 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 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 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省财政 厅、省税务局)
  13、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 新型冠状病毒(2019 —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 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财政部 国 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4、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 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省财政厅)
  15、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企业应收账 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 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 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 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发改价格〔2020〕3291号,人民银 行长沙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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